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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6-03
【实施时间】 2003-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二○○三年至二○○八年合作纲要

[接上页]

  (五)定期举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族安全委员会边防军之间的边防代表会晤。鼓励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和哈萨克斯坦民安委边防军建立和开展友好往来和交流。
  
  (六)在双边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扩大和深化中哈两国执法部门间的交流。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方面加强协作,积极促进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建立,提高其工作效率。
  
  (七)不断完善双边条约法律基础,将打击有组织犯罪、非法越境、非法贩卖(运)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武器等其他形式的跨国犯罪活动的协作具体化。
  
  五、边境合作、交通及口岸领域
  
  (一)采取措施,制定和签署中哈国界管理制度协定。
  
  (二)充分发挥中哈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交通和口岸分委会的作用。完善边境制度,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推动鼓励边贸的政策,促进两国边境省份之间的合作。
  
  (三)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两国边境贸易中卫生防疫检疫领域、海关和交通制度中出现的问题。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完善关税制度,协商商品过境制度。促进标准的统一和相互认证。采取措施,解决双方车辆直达对方境内装卸点问题。
  
  (四)继续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包括控制污染和生态保护、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加强在沙尘暴防治、土壤退化领域的合作。在二○○一年九月十二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合作协定》基础上,加强两国在跨界河流合理利用和保护方面的合作。
  
  (五)为协调中哈两国海关部门间的合作,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就互派海关工作人员可能性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将交流海关工作经验,进行海关人员职业培训。
  
  六、科技领域
  
  (一)在两国科技合作委员会协调下开展科技合作。
  
  (二)建立中国科学院和哈萨克斯坦国家科学院之间的定期和经常联系。
  
  (三)研究在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建立高技术联合开发区、技术园区,以推动两国科技创新。
  
  (四)举办由两国学者参加的国际学术论坛、会议和研讨会。
  
  七、文化、人文领域
  
  (一)研究建立文化、人文合作委员会问题,以协调两国文化和人文领域的合作。
  
  (二)中国文化部和哈文化、信息和社会和谐部进行经常性合作,支持两国在戏剧音乐艺术、博物馆和图书馆领域开展交流。
  
  (三)组织中国国家民委和哈文化、信息和社会和谐部的定期接触,支持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和哈萨克斯坦各族人民大会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与哈萨克斯坦国家青年机构和社会性青年组织间的交往,扩大两国地方青年及青年企业家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五)视情举行两国大众传媒代表的交流活动,相互提供有关两国发展趋势的客观信息,交流经验,以促进相互理解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谊。
  
  (六)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开展合作。
  
  (七)制定并签署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八)继续研究两国互设领事机构问题。
  
  本纲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纲要于二○○三年六月三日在阿斯塔纳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代表                      代表
  
  李肇星                     卡·托卡耶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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