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08]27号
【颁布时间】 2008-11-13
【实施时间】 2008-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泸州市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健全监督机制,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行政机关(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市级行政部门),以及上述市级行政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一个窗口对外”是指市级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市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对已纳入市级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在原单位受理和办理;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事项从政务服务中心撤离;不得“两头受理、多头受理”、“体外循环”。应当“一个窗口收件、取件”。
  
  第四条 市级行政部门应逐步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市级行政部门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
  
  第五条 市级行政部门应对委派在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人员充分授权,设两名以上窗口人员的,应确定首席代表,确保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协调督促办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要求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公告公示、检测检疫、现场踏勘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应由该市级行政部门委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批职权,其中涉及转报上一级审批的事项,也应由首席代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权。
  
  第七条 对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且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行政部门应授权窗口当场办结,实行即来即办,即收即办。
  
  第八条 对市场准入和重大投资等涉及多个市级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窗口要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联合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要求,实行并联审批。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首问责任制。
  
  (一)对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对事务应认真办理;
  
  (二)应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申报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为办事人员提供热情周到的引导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问必释、有问必果。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限时办结制。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行政审批系统使用方法,快速办理受理事项,切实做到“简约、快捷、便民”。
  
  (三)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实现现场办结率不低于9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和监督市级行政部门进驻窗口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对市级行政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市级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与部门目标管理挂钩,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