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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2-24
【实施时间】 2003-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二○○二至二○○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为实施两国于1993年5月20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并促进两国在文化和教育领域的交流,就2002--2005年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化和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
  
  第三条 
  
  双方鼓励本国的艺术团组应邀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主要文化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在戏剧、音乐、舞蹈和视觉艺术等领域进行如下交流:
  
  (一)互派一5人音乐家代表团,进行为期7天的访问。
  
  (二)互派一5至6人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7天的访问。
  
  (三)互派小型艺术团组在中国和以色列进行演出。
  
  (四)互派3至4名演出管理人,访问时间不超过7天。
  
  (五)互派一个乐团。
  
  第五条 
  
  双方对中国音乐家协会和以色列作曲家联盟之间业已存在的关系表示满意,希望这两个组织本着已经达成的谅解将进一步加强联系。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音乐学院之间的合作。为此,双方将互派一音乐学院院长或讲师,进行为期7天的访问。
  
  第七条 
  
  双方鼓励独奏演员或指挥家的交流。中方将邀请一名以色列指挥家来指挥一中国乐团,以方将邀请一名中国独奏演员演出或指挥家指挥一以色列乐团。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舞蹈学院之间的合作。为此,双方将邀请对方一名客座艺术家,举办关于表演艺术的研讨会和大师班,时间不超过7天。
  
  第九条 
  
  以方希望组派一个舞蹈团参加将在中国举办的某一国际舞蹈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以方希望组派一个室内乐团到中国进行演出,并有兴趣参加在北京举行的一年一度的音乐节。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戏剧学校间的合作并将协助剧本的翻译和创作。双方将促进两国木偶剧团公司之间的合作。在这方面,以方提议组派火车剧团公司来华进行一系列演出。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对等的基础上进行图书馆之间的交流,包括出版物和数据的交流。
  
  二、博物馆与展览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档案馆和类似机构间直接联系。双方还将促进专家之间的交流。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考古学家之间的合作。为此,双方愿提及陕西考古研究所和希伯莱大学考古系之间的成功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互办两项艺术展览。每项展览有2名专家随展。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互办书籍和图片展览。以色列博物馆已经建议在中国举办一次展览。该展将包括爱因斯坦的作品和原始文件。该博物馆还愿意举办中国明清时期的书法展。展览条件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七条 
  
  以方愿意告知中方,以方有兴趣参加将在北京举行的国际画展。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八条 
  
  以色列DIASPORA博物馆有兴趣在中国举办“在中国的犹太人历史”的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电影与电视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本国电影制作单位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第二十条 
  
  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举办全国电影周,并互派团组参加电影周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本国的电视台播放反映对方国家不同文化的节目。以方将接待一个中国电视摄制组,拍摄以色列文化的各个方面。
  
  四、文学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互相翻译并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
  
  第二十三条 
  
  双方邀请对方国家参加各自的国际书展。2003年国际书展将在耶路撒冷举行,北京国际书展每年5月举办。参加上述展览的费用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四条 
  
  在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派5人新闻代表团互访,为期10天。
  
  第二十五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5名作家和文学翻译家。
  
  五、教育
  
  第二十六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教育领域,特别是高等教育领域的双边合作与交流,促进两国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二十七条 团组互访
  
  (一)为增进双方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了解,促进双方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5至6人的教育代表团赴对方国进行为期5至7天的访问。
  
  (二)为加强两国大学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5至6人大学校长(或院长)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为期5至7天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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