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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2号
【颁布时间】 2007-02-07
【实施时间】 2000-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修订)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委领导同意或者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办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国防科工委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由行政复议机构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公开。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国防科工委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一条 对国防科工委作出的维持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国防科工委依法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的,依照该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或者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违法行为的,国防科工委可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国防科工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依照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文书格式

  
  不予受理决定书
  
  科工复议[ ]第号
  
  申请人:姓名(名称)
  
  年龄 性别
  
  住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 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月 日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科工复议[ ]第 号:
  
  你(你单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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