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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技术合作框架协定》的关于继续合作研制地球资源卫星的补充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科技部作为代表),
  
  为进一步加强双方在和平利用空间技术领域的合作;
  
  为进一步促进空间技术在发展两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回顾双方于1994年11月8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技术合作框架协定》;
  
  根据双方于2000年9月21日在巴西利亚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空间技术合作的议定书》的精神;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过对资源03、04星的研制、发射、运行和数据开发,双方将尽快启动该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以继续进行中巴地球资源卫星计划。
  
  双方将成立“中巴空间技术合作项目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以便协调中巴地球资源卫星项目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条 
  
  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确定协调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运行机制、联络点及协调人。
  
  第三条 
  
  双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监督该合作项目。
  
  双方指定中国国家航天局和巴西航天局协调管理该合作项目。
  
  中方指定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在中国国家航天局的协调下具体实施与本议定书有关的活动。巴方指定国家空间研究院在巴西航天局的协调下具体实施与本议定书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本议定书正式生效后60天内,中国国家航天局和巴西国家航天局将建立由其国内相关空间机构人员组成的“联合项目委员会”(以下简称“项委会”)。
  
  第五条 
  
  项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定该合作项目的经费需求、研制进度、计划和具体分工;
  
  2.负责该合作项目的研制过程管理、协调解决技术问题;
  
  3.负责协调该合作项目的卫星研制,卫星发射服务,测控、跟踪、控制,以及应用等四个阶段的工作;
  
  4.负责向协调委员会报告该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双方核准《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3、04星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工作报告”)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该工作报告确定了卫星的技术指标、工作分工、项目预算、研制进度、卫星在轨测控责任、卫星发射的义务、数据应用责任及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 
  
  依照各自的法律和规定,双方将为对方完成该合作项目所需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国境提供便利。
  
  第八条 
  
  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定,双方将在完全互惠的基础上,为对方在其国土上工作的人员和专家执行与该合作项目有关的任务提供进出国境和居留的必要的文件。
  
  第九条 
  
  各方将投入该合作项目总投资额的50%,并依据已确定的工作报告承担具体研制任务。
  
  第十条 
  
  在此合作项目范围内,一旦承担任务的一方需要另一方提供由原承担方完成任务所需的服务、零部件、元器件或设备时,应优先考虑由经另一方确认的该方的公司或机构提供。双方为此应签署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 
  
  资源卫星03、04星的发射活动应在以下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1.中方负责资源卫星03星的发射,巴方负责资源卫星04星的发射。各方将承担每次发射服务费用的50%。
  
  2.如一方无法按期发射卫星或无法满足项委会提出的有关安全性、可靠性、适应性的任何技术要求时,应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承担卫星的发射。
  
  3.每次发射,均应按照国际商业发射服务规则签署对销贸易和再飞行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根据投资比例对等的原则,双方应对该合作项目的产品具有同等使用权。授权第三国使用该合作项目的产品须经双方共同认可。
  
  第十三条 
  
  双方将研究建立合资企业经营和/或向第三国分发中巴地球资源卫星项目产品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 
  
  双方将依据在工作报告中所描述的特定责任,平等分享资源卫星03、04星的操作和控制权。
  
  第十五条 
  
  根据该合作项目的新特点,双方将对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由中巴两国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联合研制地球资源卫星技术安全协议》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有关该合作项目涉及使用知识产权的问题,双方应考虑依据本国的法律和双方均可接受的国际规则做出特别安排。
  
  第十七条 
  
  涉及解释或执行与本议定书出现的分歧,原则上双方应在项委会框架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问题,经任何一方要求,由项委会提交协调委员会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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