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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向另一方通报本议定书的审批情况,本议定书将于后者通报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5年,除非双方中的一方,至少提前6个月,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5年,并以此法顺延。 任何一方可通过外交渠道通知终止本议定书,本议定书将在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终止生效。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终止通知应不影响正在进行的项目。 本议定书的修订可通过双方书面协议进行。 本议定书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巴西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葡萄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国驻巴西大使 巴西科学技术部部长 蒋元德 萨登贝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