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 大湄公河次区域(以下简称GMS)政府,即柬埔寨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各方): 认识到GMS各国电力公司在各自国家从事供电业务,并希望继续发展各国电网间的互联,扩大容量和电能贸易以便提供进一步的机会来: (一)加强供电的可靠性; (二)协调发电及输电设施的安装和运行; (三)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 (四)分享在他们的系统联网运行后所带来的其他利益。 注意到GMS各成员国,表明他们都承认各国电力部门间合作的利益,在一九九五年成立了GMS电力论坛(EPF),并在一九九八年成立了电力联网及贸易专家小组(EGP)研究和提出有关GMS电力的建议; 回顾二○○○年一月在马尼拉举行的第九次GMS部长级会议,会上GMS各国部长签署了旨在促进电子贸易的“关于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的政策声明”。 在这个政策声明中,GMS各国部长一致同意,希望其电力部门参加区域电力贸易的政府鉴定一个政府间协议,以提供实施该政策声明的框架; 因此,通过他们作为“关于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政府间协议”的签字人的合适的授权代表,各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本政府间协议的目的 一、本政府间协议的目的是实施二○○○年一月由GMS各国部长签署的关于区域电力贸易的政策声明,包括建立各方计划推进GMS区域电力贸易的框架。本政策声明收入进本政府间协议,作为附录A。 第二条 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的原则和目标 一、本条中的原则和目标与附录A中提供的关于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政策声明的实施是一致的。 二、各方认可他们的关系是以下列原则为基础的: (一)合作:以合作和互利的精神来处理与区域联网有关的问题,各方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团结一致,并制止窃取他方的利益; (二)渐进性:各方认为,区域电力贸易要逐步地发展; (三)环境方面可持续发展:区域电力贸易要在尊重环境的框架内推行。 三、对所有参加国,基于本协议的区域电力贸易目标是: (一)在系统规划和运营方面协调和合作,在保持满意的可靠性同时,使得成本最低; (二)完全回收其成本,公平地分享取得的效益,包括减少所需的发电及输电容量、降低燃料成本和提高低成本电力资源的利用; (三)对各方的用户提供可靠和经济的电力服务。 第三条 定义 (一)附录: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授权机构:各方指派的执行本协议的机构。 (三)电力论坛(EPF):根据一九九五年的GMS计划建立的电力小组。 (四)电力联网和贸易专家组(EGP):由来自各国电力公司和GMS成员国政府专家组成的小组,于一九九八年由EPF成立。 (五)GMS计划:一九九二年发起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计划。 (六)GMS部长级会议:GMS成员国每年举行一次部长级会议,它是GMS计划的组成部分,以协调次区域合作和提供总的指导和支持。 (七)区域性电力贸易协调委员会(RPTCC):GMS区域性电力贸易协调委员会,拟在协调针对本IGA协议区域性电力贸易的执行。 (八)大湄公河次区域(GMS):柬埔寨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九)政府间协议(IGA):在柬埔寨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政府之间达成的本协议及其附件。 (十)区域电力贸易运行协议(PTOA):为本协议(IGA)中的区域电力贸易的实施和操作而制定的技术和商业运营协议,将在RPTCC的管理下起草。 (十一)各方:柬埔寨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政府。 (十二)关于大湄公河次区域中区域贸易的政策声明:由二○○○年一月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九次GMS部长级会议所签署的声明。 第四条 机构框架 一、如果适合的话,各国将本政府间协议下的区域贸易政策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分配给负责电力或电力政策的各位部长。在认为必要的时候,或者应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组成的区域电力贸易协调委员会(RPTCC)的请求,这些部长应召开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