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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各方认为需要有一个高级别团体,即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协调委员会(RPTCC),来为成功地实施区域贸易和代表区域电力贸易中所涉及的国家而进行积极的协调。各方指定他们国家的代表参加目前的电力论坛,组成第一个临时的RPTCC,以实施本政府间协议。RPTCC应向GMS部长级会议和各自国家的政府(通过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报告。RPTCC在其旨在实现其主要目标的操作的管理中应具有独立性。目前的电力联网及贸易专家组应对RPTCC提供技术支持。 三、RPTCC的作用:RPTCC的第一个任务是较为准确地确定区域贸易安排的建立和实施的头几个步骤,他们应将其提交给各方签署。这应包括完成以下工作计划: (一)向各方提供区域贸易运营协议(PTOA)的最后草案,规定区域电力贸易的规则; (二)向各方提供关于区域电力贸易的总的政策和日常管理的建议,包括进行协调的必要的机构; (三)确定需要优先推行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行动,以便在规定的时间表内实现区域电力贸易的目标; (四)确定实施区域贸易必要的步骤,包括资金筹集的办法。 四、各方还应授权合适的有关国家部门和政府授权的电力公司签订必要的协定,调整区域电力贸易的机构和运营,包括PTOA,但须经RPTCC批准。各方应支持和协助各自国家的指定机构和电力部门履行和执行根据本协议(IGA)在各电力公司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的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并应与政策声明相符合。 第五条 本协议的各方 一、本政府间协议由所有GMS成员国公开签署。 二、吸收非GMS成员国参加,应经签订本政府间协议的GMS各方的同意。这类吸收的条款应在单独的协议中制定,作为附件,并成为本政府间协议的一部分。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一、对于在解释或实施本政府间协议中发生的任何分歧,执行本协议的授权机构应通过协商寻求友好解决。在授权机构不能友好解决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应将该问题提交给各方解决。 第七条 批准和生效 一、本政府间协议应根据各方国家的程序由各方批准和接受。各方应督促和加快在各自国家的批准和接受的过程。各方应将它的批准和接受通知其他方。 二、本政府间协议应在批准或接受本协议的双方和多方之间自第三方批准或接受的证明文件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协议的期限 本政府间协议在由各方修订或终止之前应一直有效。 第九条 退出协议 各方希望继续进行区域电力贸易的合作。然而,任何一方如提前一年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通知,在从其生效之日或任何其后的时间起两年期满后,可退出该政府间协议。所有各方在收到通知后一年,协议的终止应生效,在这一年的期间内,退出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款。退出本IGA将不影响在本协议的基础上签订的和合同,直至这些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条 与其他协议的关系 一、与非GMS各方的协议。本政府间协议不应限制任何GMS国家与非GMS国家签订电力贸易协议。只要这类协议对非协议一方的GMS国家不产生义务;并且只要这类协议不妨碍GMS一方履行GMS区域电力贸易协议中对它规定的义务。 二、原先存在的协议 (一)本政府间协议的执行,根据其控制条款,在任何以前的合同或协议期满或终止前,不应妨碍、修改或变更任何这些合同或协议,除非各方相互同意后进行修改或终止。在原规定的到期日届满后,这些协议将不再延期,所有新的协议或合同均应寻求与本政府间协议相符合。 (二)虽然本政府间协议不强加义务,改变、修改或终止原有的协议或合同,但各方要鼓励这类协议或合同的有关方尽最大努力,对基于PTOA签订的第一批贸易运营日之前的影响区域贸易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进行重新协商。 三、其他区域协议 (一)各方确认他们应继续尊重任何他们也是参加者的现有区域协议或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各方都知道,现已有几个与GMS区域电力贸易有关的行动。因此,各方应将责任赋予RPTCC,以确保促进本区域贸易的所有行动得到协议,以免作重复的努力和提高合作的效益。 第十一条 审查和修订 本政府间协议的条款应每五年审查一次,或者应至少三分之一GMS成员国要求不短于五年审查一次。如需要,经本协议所有各方同意,可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整个协议本协议构成各方之间的全部谅解。 柬埔寨王国政府 代表 工矿能源部大臣 苏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国家计委副主任 于广洲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表 总理府部长 宋蓬·孟孔维拉 缅甸联邦政府 代表 和发委主席府部长 埃博尔准将 泰王国政府 代表 能源部长 蓬帖·帖甘乍那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表 计划与投资部长 武鸿福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于金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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