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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综合[2007]3号
【颁布时间】 2007-01-30
【实施时间】 2007-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27.积极配合做好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和8省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试点政策的总结推广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煤层气开发利用、煤炭完全成本、严格小煤矿税收制度、建立合理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等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推进煤矿安全源头治本、政策治本。
  
  28.督促各地、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并按照规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9.健全完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分级指导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地方煤矿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与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意见,指导地方抓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30.不断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权威和执法效力。
  
  (八)落实治理责任,努力消除事故隐患。
  
  严格隐患排查治理,规范生产管理,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31.指导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各级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建档登记,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并加强跟踪监督。
  
  32.按照4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督促企业严格矿井劳动定员,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科学组织生产。
  
  33.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严格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审查,指导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对生产能力的动态管理。要切实做好矿井生产能力复核,严格煤矿井下生产定员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九)落实"四不放过",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依靠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以严格的事故查处和严厉的责任追究树立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威,震慑违法行为。
  
  34.按照国务院即将颁布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组织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以指导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继续完善特大事故专题汇报和批复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5.协同相关部门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各地切实采取措施,将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严格按规定要求落实到位;健全完善事故公告制度,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36.进一步搞好事故分析,并继续及时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通报,督促各地吸取教训,认真研究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对策。加强事故抢险的现场督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努力降低事故伤亡损失。
  
  (十)落实作风建设,着力提高业务水平。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执法监督。
  
  3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大力提倡和培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廉洁奉献"作风,打造一支特别能战斗的队伍。
  
  38.认真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积极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业务建设、健全完善监管执法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39.健全和完善定期执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执法动态,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方法和措施,做出正确的执法决策。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决定和案卷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及时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0.结合全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学习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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