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坚持综合治理,推进部门配合,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 9、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统筹解决流动人口问题。各地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全局,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步形成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新局面。 10、坚持重心下移,构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平台。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作用。政府部门分工负责、整体联动,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按照便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城市街道、社区组建基层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列入其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11、坚持群众参与,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地要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引导流动人口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完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配合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宣传报道,营造群众参与、关爱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 四、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12、管理和服务并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加强普法工作,向流动人口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流动人口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意识,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 13、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改革和完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流动人口可以凭证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项目免费服务,逐步做到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服务。流入地要畅通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渠道,建立流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定点服务"制度。流入地和流出地要依法免费办理相关手续,努力做到上门服务。 14、坚决维护合法权益。严禁流出地跨地区设立管理站,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严禁在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开通维权热线和信访电子信箱,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违法侵权行为,坚决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15、拓宽服务领域。要打破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的界限,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将各项惠民政策延伸到流动人口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在做好流动人口婚育管理和服务的同时,积极帮助未婚流动人口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五、坚持互通信息,完善统计制度,促进"一盘棋"管理和服务格局的形成 16、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做到信息互联共享。 17、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改革和完善统计信息制度。合理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指标,建立常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基础信息统计制度。加强出租房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出租屋、流动人口公寓和封闭住宅区管理为重点,强化社区外来人口登记制度,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户有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全面实行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制度,掌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积极探索"以房管人"的长效机制。 18、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要继续加强和完善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托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建立和完善流动育龄妇女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积极通过区域协作,开展跨地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试点工作。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跟踪管理和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