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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领导,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19、切实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地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充分发挥各级综治委和农民工办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整体联动的部门协作机制。要认真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法规,统筹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问题,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 20、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制度,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各业务机构的职责。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21、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管理服务经费落实。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5号文件的要求,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 22、完善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各省(区、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及社区应按照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人口总数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人员,不断完善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同时要加强对专(兼)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能力。 23、完善评估制度,加大督查和考核力度。要按照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将违法生育一并纳入流入地和流出地"两个纳入"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工作评估标准和体系,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加大督查和考核力度,落实各项奖惩制度,推进各地工作的有效开展。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