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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经[2007]71号
【颁布时间】 2007-01-24
【实施时间】 2007-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国防科工委制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为,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负责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自查,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于次年3月底前将下列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委: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度监督审核报告;
  
  (三)保密资格证书;
  
  (四)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见附件2),对持证单位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三)质量管理情况;
  
  (四)保密管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六)许可证证书及编号使用情况;
  
  (七)资本构成变化情况。
  
  第六条 许可管理部门在书面审查中,发现持证单位的《年度自查报告》不能全面反映其真实情况的;或发现持证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采取相应措施或相关部门没有作出处理结论的,应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一)持证单位科研生产场地迁址、主要科研生产设备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二)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科研生产进度严重拖期,致使用户遭受较大损失;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四)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者发生重大泄密事件;
  
  (五)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现场检查标准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分标准和评定指南》执行。
  
  第七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管理部门认定其年度检查不合格:
  
  (一)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二)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
  
  (三)法人资格被取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通过年检;
  
  (五)保密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保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失效或者未通过复审;
  
  (七)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结论为不合格;
  
  (八)持证单位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九)提供虚假年度检查材料;
  
  (十)经现场检查确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国防科工委复核。
  
  第九条 国防科工委应当于每年7月向有关部门(单位)公布持证单位年度检查结果。
  
  第十条 国防科工委每年可以选择部分持证单位,对其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和标准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附件4)执行。
  
  第十一条 许可管理部门接到持证单位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标准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分标准和评定指南》执行。
  
  第十二条 许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规定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许可管理部门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持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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