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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第十四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应当明确检查内容,报经国防科工委同意。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组织检查的许可管理部门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附件5)。 第十六条 许可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许可管理部门发现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所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应认真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略) 2.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略)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略)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