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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接上页]

  第十七条 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和官员从地区反恐怖机构离任后,应返回各方派遣机关。
  
  第十八条 根据本协定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所有人员,在不损害其特权和豁免的前提下,必须尊重驻在国法律,并不得干涉该国内政。
  
  第十九条 各方承认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官方文件、公章和印章。
  
  第二十条 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官员、代表、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家属的工龄计算和退休保障,按派出方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
  
  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官员、代表、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家属的医疗和疗养制度由本组织与驻在国政府之间的协定予以规定。
  
  主任、副主任(一名或多名)、官员、代表、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在各方境内,在支付市政管理、医疗、住宿、交通和其他服务的费用方面,享有驻在国公民的相应权利。
  
  第二十一条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官方语言为汉语和俄语,工作语言为俄语。
  
  第二十二条 经各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并以议定书的方式固定下来,该议定书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本协定不限制各方就本协定所涉的不违背其宗旨和目标的问题签署其他国际条约的权利,也不影响各方在已签署的其他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如解释或适用本协定时出现争议和分歧,有关各方通过磋商和谈判解决。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定的保存国。保存国应在本协定签署后十五天内将正式副本送交其他各方。
  
  第二十六条 本协定需经批准,自第四份批准书交存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对公约缔约国开放。
  
  对于加入国,本协定自保存国收到其加入书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任何一方均可退出本协定,但应在准备退出之日前十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国。保存国在收到要求退出的通知后三十天内将此情况通知其他各方。
  
  本协定于二00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签订,正本一式一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江泽民(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阿斯卡尔·阿卡耶夫 (签字)
  
  俄罗斯联邦代表:弗拉基米尔·普京(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签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伊斯拉姆·卡里莫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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