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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接上页]

  三、成员国元首会议可通过决定成立本组织其他机构。以制定本宪章议定书的方式成立新机构。该议定书生效程序与本宪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生效程序相同。
  
  第五条 国家元首会议
  
  国家元首会议是本组织最高机构。该会议确定本组织活动的优先领域和基本方向,决定其内部结构和运作、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相互协作的原则问题,同时研究最迫切的国际问题。
  
  元首会议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主办国元首担任国家元首会议主席,例会举办地按惯例根据本组织成员国国名俄文字母的排序确定。
  
  第六条 政府首脑(总理)会议
  
  政府首脑(总理)会议通过组织预算,研究并决定组织框架内发展各具体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相互协作的主要问题。
  
  政府首脑(总理)会议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主办国政府首脑(总理)担任会议主席。
  
  例会举办地由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预先商定。
  
  第七条 外交部长会议
  
  外交部长会议讨论组织当前活动问题,筹备国家元首会议和在组织框架内就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必要时,外交部长会议可以本组织名义发表声明。
  
  外交部长会议例会按惯例在每次国家元首会议前一个月举行。召开外交部长非例行会议需有至少两个成员国提出建议,并经其他所有成员国外交部长同意。例会和非例会地点通过相互协商确定。
  
  国家元首会议例会主办国外交部长担任外交部长会议主席,任期自上次国家元首会议例会结束日起,至下次国家元首会议例会开始日止。
  
  根据会议工作条例,外交部长会议主席对外代表组织。
  
  第八条 各部门领导人会议
  
  根据国家元首会议和国家政府首脑(总理)会议的决定,成员国各部门领导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组织框架内发展相关领域相互协作的具体问题。
  
  会议主办国有关部门领导人担任会议主席。会议举办地点和时间预先商定。
  
  为筹备和举办会议,经各成员国预先商定,可成立常设或临时专家工作小组,根据部门领导人会议确定的工作章程开展工作。专家小组由各成员国部门代表组成。
  
  第九条 国家协调员理事会
  
  国家协调员理事会是本组织日常活动的协调和管理机构。理事会为国家元首会议、政府首脑(总理)会议和外交部长会议作必要准备。国家协调员由各成员国根据各自国内规定和程序任命,
  
  理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三次会议。主办国家元首会议例会的成员国国家协调员担任会议主席,任期自上次国家元首会议例会结束日起,至下次国家元首会议例会开始日止。
  
  根据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工作条例,受外交部长会议主席委托,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主席可对外代表组织。
  
  第十条 地区反恐怖机构
  
  2001年6月15日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参加国的地区反恐怖机构是本组织常设机构,设在比什凯克市(吉尔吉斯共和国)。
  
  该机构的基本任务和职能,其成立、经费原则及活动规则由成员国间签署的单独国际条约及通过的其他必要文件来规定。
  
  第十一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组织常设行政机构。它承担本组织框架内开展活动的组织技术保障工作,并为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提出建议。
  
  秘书处由主任领导。主任由国家元首会议根据外交部长会议的推荐批准。
  
  主任由各成员国公民按其国名俄文字母排序轮流担任,任期3年,不得连任。
  
  副主任由外交部长会议根据国家协调员理事会的推荐批准,不得由已任命为主任的国家产生。
  
  秘书处官员以定额原则为基础,由雇佣的成员国公民担任。
  
  在执行公务时,秘书处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官员不应向任何成员国和(或)政府、组织或个人征求或领取指示。他们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影响其只对本组织负责的国际负责人地位的行动。
  
  成员国应尊重秘书处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职责的国际性,在他们行使公务时不对其施加影响。
  
  本组织秘书处设在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二条 经费
  
  本组织有自己的预算,根据成员国间的专门协定制定并执行。该协定还规定各成员国在分摊原则基础上给组织预算缴纳年度会费的比例。
  
  根据上述协定,预算资金用于本组织常设机构的活动。成员国自行承担本国代表和专家参加组织活动的费用。
  
  第十三条 成员
  
  本组织对承诺遵守本宪章宗旨和原则及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其他国际条约和文件规定的本地区其他国家实行开放,接纳其为成员国。
  
  本组织吸收新成员问题的决定由国家元首会议根据国家外交部长会议按有关国家向外交部长会议现任主席提交的正式申请所写的推荐报告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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