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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06
【法规编号】 14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日本国经济产业省关于下一代互联网中日IPV6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为了加强中日两国在信息化领域的合作,推动下一代互联网和IPv6技术的发展和应用,2002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与日本国经济产业省(以下简称“经济省”)在日本国东京都,就中日双方有关机构共同研究开发“下一代互联网中日IPv6合作项目”进行了协商,双方认识到中日IPv6合作项目对于推动中日两国在下一代互联网及其应用领域的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意义,并就附件所确定的合作项目的有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国家计委和经济省一致表示,将就合作项目的实施计划、阶段性成果评估以及试验验证结果的推广等重大问题继续磋商,并就中日IPv6技术合作继续保持接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本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产业省
  
  代表代表
  
  王春正 广濑胜负
  
  (签字)(签字)
  
  附件:
  
  关于下一代互联网中日IPv6合作项目
  
  (IPv6 Collabo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Project)
  
  一、目的
  
  本合作项目的目的是,在国家计委和经济省指导下,在遵守中日两国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中日两国实施机构共同合作,通过在中国国内的IPv6试验网建设和试验验证,进行下一代互联网络的研究开发,促进下一代互联网IPv6技术的应用和发展。通过共同试验验证进行研究开发,为中日两国乃至亚洲地区尽快构筑下一代互联网络、推动全球信息化发展做出贡献。
  
  二、项目名称
  
  本项目的正式名称为“下一代互联网中日IPv6合作项目”
  
  (IPv6 Collabo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Project, 简称为IPv6-CJ)
  
  三、项目组织结构
  
  本项目由国家计委和经济省共同组织,并由各自指定的实施机构共同承担。
  
  本项目实行三层组织管理结构。合作指导委员会(Steering Committee)为最高管理机构,由中日两国政府和有关机构人员组成。在合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中日双方分别设立项目协调组,负责项目总体方案和实施计划的制定,协调各专题工作组的工作,开展IPv6人才培训。中日双方项目协调组分别下设系统、应用、试验网和标准化专题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各专题项目。此外,为便于项目管理,中日双方各项目协调组分别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主要合作内容
  
  中日双方计划在以下与信息通信系统有关的四个方面进行合作:
  
  1.IPv6试验网建设与试验。在中国建立连接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的高速IPv6试验网,每个城市连接若干局域网或城域网,同时与日本的IPv6试验网实现高速互联。在该试验网上共同开展IPv6网络技术研究,包括:地址分配、路由、从IPv4到IPv6的过渡、网络管理和测量、QoS、组播等技术。
  
  2.系统开发。共同研究开发IPv6网络设备和系统关键技术,包括: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关键技术,协议一致性测试和互操作测试技术,服务器、用户终端、网络家电等主机和终端关键技术,防火墙等网络安全关键技术。
  
  3.应用技术开发。共同研究开发IPv6典型应用技术,包括:IPv6网络中间件,现有的IPv4应用到IPv6应用的过渡,IPv6应用软件的开发。
  
  4.标准化。通过对试验网的性能测试和对共同开发的设备、软件和技术进行的验证测试,开展IPv6技术的标准化工作,参与国际开放标准研究,结合试验网研究成果提出新的IPv6国际标准。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的进展和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经中日双方同意,可适当调整项目的合作内容。
  
  五、项目的规模
  
  本项目的资金由中国政府及中方实施机构的出资、日本政府补助金、日方实施机构的出资构成,原则上中方和日方的出资比率为1∶1,预计项目资金投资总额约为40亿日元。
  
  中国政府及中方实施机构除投入部分资金外,还以固定资产的形式投入本项目,具体数额待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时核定。
  
  六、项目实施期限
  
  本项目自2002年6月开始,逐年滚动实施,原则上至2005年3月结束。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国家计委和经济省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于每年6月协商确定下年度实施计划。
  
  七、项目顺利实施的有关条件
  
  为了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中日双方实施机构应根据国家计委和经济省共同确定的资金使用原则制定经费预算,经合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根据中日双方互利互惠、义务对等的原则,双方实施机构共同承担项目任务,并分担中日之间国际线路租赁费等必要费用。其中,日方实施机构提供构筑IPv6技术试验验证网所需的必要通信器材及外围器材等基础设备,并分担其他必要费用和任务。中方实施机构提供项目顺利进行所需容量的国内通信线路、相关设施和试验场所,并分担其他必要的费用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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