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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接上页]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十六条 董事费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七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第十八条 退休金
  
  一、除适用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十九条 政府服务
  
  一、(一)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
  
  2.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
  
  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一)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一、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是为了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千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两年内免予征税。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一、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二、第一款所述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取得的不包括在第一款内的赠款、奖学金和劳务报酬,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第二十二条 其他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发生在什么地方,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尼日利亚,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根据中国法律以及本协定的规定,在中国取得的利润、所得或应税收益,不管直接缴纳或通过扣除缴纳的中国税收(不包括涉及股息时支付该股息前对利润征收的税收),应允许从中国计税的同样利润、所得或应税收益计算的尼日利亚税收中抵免。
  
  (二)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尼日利亚居民公司的股息,当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十的选举权时,除本款(一)项规定允许抵免的中国税收外,抵免应考虑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缴纳的中国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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