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终止 本协定应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后任何历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停止有效于: (一)在尼日利亚: 1.涉及预提所得税和对非居民取得的财产收益征收的税收时,在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和财产收益; 2.涉及其他税收时,在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下一年取得的所得。 (二)在中国,在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2002年4月15日在阿布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上遇有分歧时,以英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