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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协议纪要

[接上页]

  (三)根据两国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石油部能源领域合作备忘录》有关内容,双方将积极鼓励两国公司进一步扩大在油气领域的合作。
  
  1、双方强调对有关公司所签备忘录进行跟进及执行的重要性。
  
  2、中方对参与伊朗油气资源开发和生产项目表示了兴趣。
  
  3、伊方同意邀请中国公司以适当可行的方式参与伊朗油气资源项目的勘探、开发和生产。
  
  4、伊方对中方的要求表示欢迎,并将在竞争的基础上积极考虑和研究中方的意见,特别是对居法尔、阿瓦兹西北区块、达谢阿巴丹油田及中方可以提供的油田服务。
  
  5、双方对中国公司在炼油、石化工业领域的经验和技术能力表示认同,同意将鼓励中方公司参与伊朗炼厂和石化厂的改造和技术升级工程项目,特别是里海共和国串油项目中的德黑兰、大布里士炼厂后续项目。
  
  6、双方表示将促进中石化工程公司和伊朗国家石油工程建设公司间的合作,利用他们各自的技术、专利和其它优势共同参与在伊朗、中国和第三国的项目。
  
  7、双方注意到在LNG项目上进行合作的重要性及潜力,如气田开发、LNG工厂、天然气进出口终端站。
  
  8、伊朗国家石化公司介绍了其(愿与中方)在伊朗进行合资的项目。中方将在收到伊方的详细资料后推动中国有关公司进行研究。
  
  (四)双方愿意进一步加强在电站项目上的合作。中方表示中国政府积极支持中国公司承揽伊12X325MW火电站项目并转让相关技术。双方将推动有关公司解决现存问题以利在该领域进一步合作。伊方注意到中方所提要求。
  
  (五)双方将支持有关公司在如下项目进行合作:北部高速公路项目(德黑兰-索默尔)、地铁新线、轻轨及德黑兰、马什哈德、色拉子、伊斯法罕、大布里士、阿赫瓦兹、卡拉寄城市间铁路项目。
  
  中方将推动中国有关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六)双方同意将在城市和城市间铁路交通系统方面加强合作,支持有关公司完成现有项目,促进在新合同/协议方面的合作。
  
  (七)双方愿意加强在航天、有色、通讯、IT、生化技术、新材料和汽车工业等领域的合作。具体项目如下:
  
  铝厂项目
  
  中方公司将根据所签合同按期保质完成电解铝厂项目。伊方表示愿与中国公司就建设年产150万吨铝厂项目和班达阿巴斯(自由经济区)阿马迪电解铝厂第三期项目进行合作。
  
  (八)双方同意鼓励各自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如合作设计、合作生产、顾问咨询、技术服务等,并以技术和设备为股本对汽车和家电行业进行投资。
  
  (九)中方表示有能力继续向伊方提供各领域成熟的产业化技术。伊方将鼓励伊朗企业从中国引进先进技术并进口高新技术产品。
  
  (十)双方同意就以下项目进行技术合作:
  
  1、TH-SCAN集装箱检查系统项目
  
  2、扎兰德焦炼厂建设项目
  
  (十一)伊方表示愿意与中方就钛矿和锑矿项目进行合作。中方表示将研究在这些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十二)伊方表示愿意利用中方公司积极参与伊方提高生产力项目方面的积极性。双方表示愿意交流有关中小企业以及手工业发展方面的信息和经验。
  
  (十三)双方表示愿意鼓励有关公司成立通用承包公司。
  
  (十四)双方表示愿意在造船领域进行合作,并探讨生产LNG运输船的可能性。
  
  (十五)伊方强调对住房和建设备忘录的执行。
  
  (十六)双方同意促进和便利在通讯、信息技术、微电子、通讯设备及软件工程等领域的投资与合作。
  
  (十七)中方同意鼓励和支持公司在伊朗自由特别贸易工业区建立合资企业。
  
  三、科学技术合作
  
  (一)农林牧渔业的合作
  
  双方同意将于今年下半年在伊朗召开中伊农业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便确定后续行动计划。重点为油菜、棉花和水稻等。
  
  (二)环境保护
  
  伊朗环境部将与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开展沙漠治理、环境污染、有机食品、可降解塑料和生物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合作。双方将于2002年成立一个工作组。
  
  (三)材料与能源
  
  双方将探讨在高性能陶瓷、新材料、地热与可再生能源、油气发电站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双方同意今后将继续加强中伊两国材料领域研究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并将提出共同感兴趣的合作项目建议。
  
  (四)地震和地震工程
  
  中国地震局愿与伊方在地震和地震工程各领域,特别是建筑防震、合理造价结构、地理技术和地震学等方面开展合作。双方将于今年派专家代表团互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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