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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台发[2007]1号
【颁布时间】 2007-01-11
【实施时间】 2007-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台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台办,财政、国土、交通、农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林业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推动两岸农业交流合作,加强做好台湾人民工作,有关部委研拟制定了《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经中央同意,中央台办主任陈云林受有关部门委托已于2006年10月17日在海南博鳌举行的“两岸农业合作论坛”上宣布。现将政策措施印发,请切实把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台办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监总局
  
  国家林业局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方面
  
  1、欢迎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台资农业企业和农民参与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和支持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
  
  2、来园区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依照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具体登记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简化园区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核准、企业立项、税务征收、检验检疫通关等相关审批办理手续,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4、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积极财政支持。对创业园的重点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予以优先立项、重点扶持。
  
  5、积极做好用地服务,支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发展建设。对试验区和创业园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将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和落实,予以重点倾斜。对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已核准、签约的台资农业发展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
  
  6、经有关部门批准,四川新津、重庆北碚台湾农民创业园,上海郊区、江苏昆山和扬州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正式投入运行。
  
  二、关于鼓励和支持两岸农业合作与技术推广,扩大合作领域方面
  
  7、为鼓励两岸农业合作与技术推广,大陆有关部门将运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予以支持,具体项目由有关省市组织申报。
  
  8、积极支持台湾各类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台湾农民来大陆参加农产品的展览及推销活动,并在检疫审批、查验放行、检验检疫监管等方面继续提供便利措施。进一步为台湾农产品进口提供通关便利措施及优质的通关服务。
  
  9、优先安排台湾产兽药产品在大陆审批和注册,取得《兽药注册证书》后,可通过在大陆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大陆代理机构在大陆销售。
  
  10、对台湾渔船自捕水产品进口,在原来允许输往福建的基础上,增加允许输往广东汕头。
  
  11、充分发挥大陆现有的出口加工区及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两岸农业界开展农牧产品、水产品等深加工,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和贸易往来。
  
  12、加强台资农业企业在大陆投资经营的咨询服务工作。农业、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在网站上设立投资大陆农业政策专栏,向台湾农民介绍有关政策法规。
  
  三、关于优化服务,便利两岸农产品贸易和大陆台资农业企业产品销售方面
  
  13、为方便大陆台商引进农作物优质种子种苗,增强其在大陆拓展业务的竞争能力,大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缩短台商自岛内引进种子种苗及其栽培介质检疫许可的审批周期,自受理台商进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大陆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检验检疫便捷措施。
  
  14、在大陆的台资农业企业自岛内进口自用的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种源品种,经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报农业部审批后,可以零关税进口。如果在进口年度计划额度内,可享受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5、凡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人工繁殖、人工培植)贸易,有关台资企业可向省、市、自治区林业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并提出相应的进出口管理计划(包括种类和数量),大陆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大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审批相关计划及核发相关证书时,在依法的前提下,实行最为简便的办理手续,缩短工作时限,便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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