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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环通[2008]169号
【颁布时间】 2008-11-12
【实施时间】 2008-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在预防和查办涉嫌环境犯罪工作中相互配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环保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惩治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制订了《关于加强在预防和查办涉嫌环境犯罪工作中相互配合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在预防和查办涉嫌环境犯罪工作中相互配合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推动我省“环境立省”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改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环境,加大环境监管和保护力度,提高环境监管的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惩治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就在预防和查办破坏环境犯罪工作中如何加强协调配合问题,制订本意见:
  
  一、加强涉及环境犯罪预防工作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查办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环境监管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环境保护管理和制度上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或处理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
  
  (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开展预防犯罪调查研究,分析、总结环境刑事犯罪和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等职务犯罪发案特点、成因和对策。
  
  (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开展法制宣传,以案释法,对社会公民进行预防破坏环境犯罪的法制教育,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法制教育。
  
  二、加强信息、业务交流工作
  
  (四)为加强对涉及环境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需要,分别提供以下信息、材料:
  
  1.环境行政处罚目录及案卷;
  
  2.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报告;
  
  3.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材料;
  
  4.排污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5.对重大污染事件的举报、投诉;
  
  6.涉及环境监管和保护工作的重大信息、简报、情况反映和工作总结;
  
  7.其他涉及环境监管和保护的信息材料。
  
  (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提供以下信息、材料:
  
  1.查办涉及环境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个案信息、情况反映等文件资料;
  
  3.开展相关专项案件查办工作的文件;
  
  4.受理的重大污染事件的相关情况反映;
  
  5.其他需要交流的信息、材料。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相互间提供的信息材料,应确定专人管理,加强保密,严禁泄露和丢失。对违反规定造成信息材料泄露或者丢失的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各自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中应注意邀请对方人员参加,以改善执法、司法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环保行政执法、司法水平和能力。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有关资料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督促相关环境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制度建设,加强防范,从源头上做好环境监管和保护工作。
  
  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配合机制
  
  (九)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制度。凡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向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
  
  (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时,认为可能涉嫌环境刑事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移送审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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