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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8]74号
【颁布时间】 2008-11-12
【实施时间】 2008-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本级对城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市本级对城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南宁市市本级对城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我市财政体制改革步伐,调动城区、开发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完善市对城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市、城区、开发区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市、城区、开发区财政收入和支出范围,保持财政管理体制相对稳定,在保证市本级对全市财政调控能力的同时充分调动城区、开发区理财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完善市对城区、开发区财政体制。以现行的城区财政体制、开发区财政体制模式为基础,兼顾原体制下各方既得利益,制定本轮财政体制。
  
  (二)规范税收征管,实行属地管理、分税分成。严格按照属地原则,规范各类企业的纳税关系,统一征管体制,保障税收管理秩序的规范,保证各项税收应收尽收。理顺企业交叉纳税情况,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改变无序竞争状况,优化我市投资环境。
  
  (三)维护既得利益,完善转移支付,协调区域发展。财力分配要维护市、城区、开发区各自既得利益,保证市、城区、开发区财力同步增长。根据各区的事权范围,整合归并原来转移支付事项,加大转移支付投入,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制定全市统一的企业扶持政策,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理财机制,促进区域间经济社会协调、均衡发展。
  
  三、市对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兴宁区、邕宁区、良庆区等六个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财政收入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5〕137号),实行“属地征管,分税分成”财政管理体制。除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的企业外,以2007年为基期,按现行辖区划分各城区收入范围,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增长稳定的税种作为共享税。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具体是: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8%,市9%,城区8%;营业税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40%,市35%,城区25%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10%,市15%,城区15%;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15%,市13%,城区12%;房产税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60%,城区40%;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50%,城区50%;教育费附加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50%,城区50%。
  
  2.将市本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税收及非税收入作为市本级的固定收入。具体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排污费收入。
  
  3.将税源分散,适宜城区征管的税种作为城区固定收入。具体是:资源税、印花税。
  
  4.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及划分。
  
  5.保持市本级固定收入的企业范围不变。市本级保留40户税源相对集中、影响财政稳定程度较大的大中型企业或税收大户(具体名单另行列出)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全部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对市本级财政承担还贷任务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税收,在还本付息期间由市本级集中征收,集中还贷,还清贷款本息后,除另有规定外,统一按属地实行收入征管。
  
  (二)财政支出
  
  以保证2007年原体制既得利益和缓解困难城区财政收支矛盾作为本次财政体制支出基数调整的依据。
  
  1.以2007年为基期年,对2005年撤县新设的邕宁、良庆两城区人均财力低于基本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转移支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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