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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8]74号
【颁布时间】 2008-11-12
【实施时间】 2008-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本级对城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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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青秀区因青秀山风景区职能调整所接收机构、人员导致的财政支出基数调整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青秀区财政收支范围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71号)精神执行。
  
  3.其余城区支出基数不作横向调整。
  
  (三)上解与补助返还事项和税收返还
  
  1.上划中央两税返还、所得税返还、上划自治区四税返还按原体制计算方式确定。
  
  2.按中央、自治区、南宁市规定承担专项上解、其他上解和享受转移支付补助。
  
  3.青秀区因青秀山风景区管理职能调整新增对市本级上解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青秀区财政收支范围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71号)精神执行。
  
  四、市对高新区、经开区、青秀山风景区、相思湖新区、华侨投资区等五个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财政收入
  
  继续实行开发区“属地征管,地方收入全留”财政管理体制。以2007年为基期,按现行辖区划分开发区收入范围,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市本级收入范围
  
  将市本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税收及非税收入作为市本级的固定收入,具体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排污费收入。市本级保留40户税源相对集中、影响财政稳定程度较大的大中型企业或税收大户(具体名单另行列出)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全部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对市本级财政承担还贷任务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税收,在还本付息期间由市本级集中征收,集中还贷,还清贷款本息后,除另有规定外,统一按属地实行收入征管。
  
  2.开发区收入范围
  
  除列入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的收入外,开发区实现增值税地方分享17%、营业税地方分享60%、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30%、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25%、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作为开发区收入。
  
  3.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及划分。
  
  (二)财政支出
  
  1.青秀山风景区因职能调整所移交机构、人员导致的财政支出基数调整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青秀区财政收支范围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71号)精神执行。
  
  2.其余开发区支出基数不作横向调整。
  
  (三)上解与补助事项
  
  1.青秀山风景区因管理职能调整新增对市本级上解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青秀区财政收支范围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71号)精神执行。
  
  2.除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另有规定外,开发区不承担其他上解。
  
  五、预算管理要求
  
  (一)强化预算监督。各城区财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将年度预算、决算报送城区人大会议审查备案,接受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开发区财政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报送市委、市政府讨论后与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一并报送市人大审议通过并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方可执行,出现较大预算调整项目必须报市委、市政府审议,具体编报程序和规定另行下发。
  
  (二)执行税收属地管理,防止征管过程中的税收流失和错库、混库。各城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组织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挤占不属于本区的财政收入,以维护体制的严肃性。对于挤占、挪用、转移财政收入或混淆收入预算级次的收入,市财政将在预算执行情况检查中予以查处,并作为本级罚没收入缴入市级财政。
  
  (三)维护体制延续性。“飞地”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不作调整,自本方案执行之日起新落户的“飞地”企业缴纳税收形成的财力通过市财政对下年终决算事项办理还转,体制生效前的不作财力调整。
  
  (四)加快推进财政改革步伐。推行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推行部门预算,强化预算编制,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增收的财力在维持自身行政运行和各项事业正常支出的前提下,保证教育、科技、农业支出按法定比例增长,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障等重点事业的支持力度,保障因自身经济增长而增加的事权支出。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有效期3年。(2008年至2010年),原执行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体制的决定》(南府发〔2005〕13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执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南府发〔2001〕1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华侨投资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8〕9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南府发〔200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市与城区、开发区财政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发。
  
  (三)本方案执行期间,市直各部门有关规定、措施涉及城区、开发区财政体制的,必须与本方案有关规定相一致。其他办法、规定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一律按本方案执行。
  
  (四)本方案具体实施事项授权南宁市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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