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赣质监特发[2008]62号
【颁布时间】 2008-11-11
【实施时间】 2008-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的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省局制定了《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局特种设备处。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的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指: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经我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聘用,为质监部门搜集、反映乡镇(街道、社区、使用单位)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相关信息,协助、配合质监部门开展本乡镇(街道、社区、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协管员的培训考核、聘用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协管员的业务管理及发证;各设区市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及业务管理;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协管员的聘用及业务管理。
  
  第五条 每乡镇(街道、社区、大型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协管员1名。特种设备数量(不含气瓶)超过200台,可聘用2名协管员。
  
  第二章 协管员的聘任
  
  第六条 协管员均为兼职,从本乡镇(街道)政府及社区、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中选择。
  
  第七条 协管员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函商请辖区各乡镇(街道)政府及社区、使用单位推荐,经该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察、初审,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核合格,报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备案发证。
  
  第八条 协管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1年;聘用期满,根据个人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原聘用单位办理连续聘任手续。
  
  第九条 协管员应与聘用单位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协议书》,并持有省质监局颁发的《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方能上岗。
  
  第十条 协管员聘用条件:
  
  (一)本人自愿;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
  
  (三)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四)热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身体健康;
  
  (六)熟悉本地区基本情况;
  
  (七)取得省质监局颁发的《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
  
  第三章 协管员职责
  
  第十一条 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积极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基本知识,督促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接受当地质监部门的业务领导,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配合、巡查、报告等工作责任;
  
  (三)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巡查访问。及时掌握并定期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新增、转移、检验、停用、报废等变化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台帐;
  
  (四)发现在用特种设备无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使用检验不合格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劝其整改,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五)向本级政府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协调有关方面支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协助取缔土制特种设备,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对问题或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认;
  
  (六)协助并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活动;
  
  (七)认真完成质监部门交办的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从事或参与特种设备等以营利为目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相对人进行处罚,私自收缴罚没款、物,扣押物品、工具、设备仪器等;
  
  (三)泄漏有关特种设备案件查处的保密事项;
  
  (四)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五)接受相对人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