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80号
【颁布时间】 2008-11-11
【实施时间】 2008-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主城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1日实施,这是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协调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举措。但是,由于个别地区和部门认识不足,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农村住宅建设管理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为完善主城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迁村并点、统规统建”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和呈贡县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在2009年2月底前完成各自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迁村并点、统规统建”规划或者计划方案的编制工作。凡按照规划进行“迁村并点、统规统建”的,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40元标准,给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补助的资金,由市政府负责70%,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30%。
  
  “迁村并点”的规划方案和总平面图经市规划局审批后,由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组织实施,并由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迁村并点”的建筑单体方案和发放准建证。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三个开发(度假)区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迁村并点、统规统建”的要求执行:即,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农村住宅,其住宅建设标准按照“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要求执行。
  
  二、准确掌握农村住宅建设情况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和呈贡县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对各自范围内已具有农村住宅建设审批手续和没有农村住宅建设审批手续但有建房要求的住户进行登记,进一步摸清底数,搞准情况,发现违反“城中村”改造政策发放的准建证,一律不得再进行建设,并由发证机关收回。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出台涉及农村建房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发现有与《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同时,要根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立健全完善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
  
  上述两项工作应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三、“迁村并点、统规统建”和“城中村”改造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尚未实施“迁村并点、统规统建”和“城中村”改造的村社,如果遇有重点建设工程亟需搬迁农户而安置房又尚未建盖时,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统一建盖临时集中周转房予以过渡安置。
  
  (二)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尚未实施“迁村并点、统规统建”和“城中村”改造的村社,如果属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内的,其危房、水淹房、火烧房(以下简称“三类房”)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如果附近有“迁村并点、统规统建”村社的,鼓励“三类房”的家庭搬迁到该“迁村并点、统规统建”的村社中居住;
  
  2.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出资,供“三类房”的家庭租房临时居住,或者提供房源供“三类房”的家庭租房临时居住;
  
  3.前述规定无法实施时,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统一建盖钢架临时集中周转房,供“三类房”的家庭临时居住。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尚未实施“迁村并点、统规统建”和“城中村”改造的村社,如果属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其危房、水淹房、火烧房(以下简称“三类房”)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前款规定三种办法处理;
  
  2.经房主提出申请,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可以在原址、按原占地面积、不超过两层的标准进行修缮。
  
  “三类房”修缮的审批程序如下:
  
  1.“三类房”房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经实地勘查、公示,并初审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后,由申请人向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房鉴定;
  
  4.由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修缮证,修缮证上应当注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修缮标准,并将发证情况报本级规划、国土、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