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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经批准修缮的“三类房”,其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中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原则的规定执行。 (三)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宅基地,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属于“迁村并点、统规统建”或者“城中村”改造范围的,不得建设,纳入“城中村”改造规划一并处理,并按照“城中村”改造的规定予以补偿; 2.不属于“迁村并点、统规统建”或者“城中村”改造范围,但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集体收回,纳入到今后的“迁村并点、统规统建”或者“城中村”改造中,并按照“城中村”改造的规定予以补偿; 3.上述范围以外的,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强化责任,严格监管 市属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配合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和呈贡县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做好此项工作。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和呈贡县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加强领导,组织所属的部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同时,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群众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的规范、有序。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和呈贡县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严格“三类房”修缮的审批工作,禁止扩大“三类房”修缮的审批范围,禁止违反程序审批。对于扩大审批范围和违反审批程序发放的修缮证一律无效,并严厉追究审批人的直接责任和审批部门的领导责任。 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措施不严,致使违法违规建设屡禁不止的责任人,以及不主动开展工作、不主动协调配合、不主动解决问题、不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人,将实行严厉问责。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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