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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吴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吴政发[2008]88号
【颁布时间】 2008-11-11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利通区党工委、市直有关部门、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区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07〕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
  
  (二)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自愿参加、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以收定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相互衔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村干部养老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是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的登记、管理和支付,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管理。
  
  第四条 吴忠市市区所辖各乡(镇)的村干部,经乡(镇)党委、政府研究任命或选举产生的,享受任职职务补贴的现任村干部(年满18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村干部养老保险以我市市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40%的比例筹集。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个人缴纳16%,有村集体收入的村,可为本村干部承担个人缴纳的一部分,但最高不超过6%;
  
  2、市财政补贴20%(含自治区财政补贴6%);
  
  3、村集体补助4%,村集体无经济收入的,由市财政负担。
  
  (二)被县级以上党组织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村的村干部,从获得荣誉称号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个人缴纳的三分之一由市财政补贴,其它补助、补贴比例及方式不变。
  
  (三)村干部参保后,受到地级市表彰奖励的,从受奖的次年起由利通区党工委承担半年的个人缴费;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从受奖的次年起由利通区党工委承担1年的个人缴费;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从受奖的次年起由利通区党工委承担3年的个人缴费。
  
  (四)为了鼓励村干部积极发展村集体经济,在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情况下,允许有经营性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村集体为其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出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部分,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村集体可适当补助,但最高不超过40%,剩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 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一)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公民身份证号),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以村干部个人缴纳的总额建立,包括个人缴费和利息收入。个人帐户在积累期暂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2、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只能用于村干部个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段后,按月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提前支取。
  
  3、村干部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按规定发给参保村干部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死亡为止。
  
  4、村干部因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退还给本人。
  
  (二)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村干部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财政补贴部分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
  
  1、支付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
  
  2、支付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
  
  3、支付丧葬费;
  
  4、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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