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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8]244号
【颁布时间】 2008-11-10
【实施时间】 2008-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有效发挥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不断深化金融业改革,创新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但和全国一样,随着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推进,农村地区的许多经营网点被撤消,信贷额度被挤占,金融资源更加稀缺。同时,我市城乡金融业发展不平衡,农村金融服务相对滞后,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因此,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解决好农户贷款难与银行难贷款的问题,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所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切实抓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保障。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积极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新设或增加分支机构。在充分调研我市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等现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营运、监管的各自特点,我市拟先期开展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试点工作,其他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及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的情况分步实施。
  
  银川市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试点第一期确定6-8个,由各县(市)区政府申报,经银川市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实地考察、验勘资料、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实施组建工作。各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村组可参照兴庆区掌政镇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模式。
  
  三、银川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申报条件
  
  (一)申报试点的村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乡风民俗有约束力,村民诚信历史无不良记录,信用意识强。
  
  2、村民有强烈的发展生产、共同致富的愿望,成立资金互助组织的积极性高,整体经济能力好,且有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和德高望重的致富带头人。
  
  3、村委会班子团结、务实,为民服务意识强,在村民中的威信高。
  
  4、村委会与村民签署自愿的入股承诺协议,龙头企业出资应不低于总股金的三分之一。
  
  (二)申报试点的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合作社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主导产业符合国家政策。
  
  2、专业合作社要主体明确、组织结构严密、制度健全、服务功能强、发展后劲足,并已连续健康运转一年以上。
  
  3、专业合作社诚信历史无不良记录,信用意识强;所有成员出资入股的积极性高,龙头企业或致富带头人承诺出资应不低于总股金的三分之一。
  
  四、时间安排、工作步骤
  
  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早安排,加强宣传,深入调研,加快推进,尽快摸清辖区内适合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村组和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并组织上报。原则上,各县(市)区申报的试点名额不超过4个,于2008年11月底前报送银川市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中心301室,联系电话:6888090)。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为确保我市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决定成立银川市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资金筹配、组建指导、运营考评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梁积裕 银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克善 银川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温辉 银川市国资委副主任
  
  昝世英 银川市发改委副主任、市金融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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