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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贺政办发[2008]143号
【颁布时间】 2008-11-09
【实施时间】 2008-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5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照申报手续审批后由县级民政部门统发或转拨到乡镇(街道)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预先拨付到定点医院按相关手续定期进行结算。
  
  3.日常门诊救助、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各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提出支付计划,按程序报批后预拨到乡镇(街道)民政办,由乡镇(街道)民政办按相关程序逐级报批后组织发放。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各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要设立城镇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医疗救助金要采取社会化渠道发放。要通过张榜公示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医疗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救助申报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时,需由本人或其代理(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不同的救助类别填写相应的申请表,除日常门诊救助外,其他医疗救助还需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历材料等,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统一在乡镇(街道)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要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救助对象进行复核、审批。
  
  (四)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同时把已经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最终审批的户主姓名、类别、救助金额等情况在辖区内再进行一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才发放医疗救助金。
  
  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一)日常门诊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原则上由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级卫生室承担;大病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市、县(区、管理区)级医院承担。各县(区、管理区)可根据当地情况选定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或卫生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二)承担医疗救助的医院或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七、组织与实施
  
  城镇医疗救助统一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医疗救助金的审批发放等日常工作,要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建章立制,要建立和完善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档案管理,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的调度和拨付,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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