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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齐山平天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4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池州市齐山平天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发利用和保护齐山平天湖丰富的旅游资源,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齐山平天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和资源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 根据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度假区四至范围为:平天湖路、九华山大道、齐山大道以东,清溪大道、人民路以南,牧之路以西,陵阳大道以北区域,面积约37平方公里。 第四条 度假区以发展旅游产业为主,适当发展为旅游业服务的加工型企业。 第五条 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投资、开发、经营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 第六条 度假区开发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招商引资、政府投融资、资源有偿使用等渠道筹集,具体筹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池州市有关度假区的管理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设立齐山平天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市政府领导下,对度假区实施统一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池州市有关度假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报市政府同意审批度假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保护度假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依法做好规划、土地、房产、建设管理等有关工作,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资源; (五)发展度假区旅游产业,依法做好度假区内旅游业的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度假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依法做好度假区内的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绿化和水资源保护等工作; (七)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市旅游、建设、国土、水务、环保、农业、林业、工商、劳动保障、民政、公安、海事等部门,应加强对管委会的业务指导,支持管委会对度假区实行统一管理。 贵池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配合管委会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经批准均可在度假区内采取联合、合作、独资等方式兴办旅游及相关企业,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及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 度假区鼓励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观光、游览、娱乐、文化、体育项目; (二)旅游饭店、餐饮和购物等服务项目; (三)与旅游相关的商务服务及会展中心项目; (四)为旅游业服务的生产型企业和观光农业等三产项目; (五)旅行社及其相关的服务项目; (六)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 (七)与度假区相适应的科研院所项目; (八)其他旅游和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不得兴办下列项目: (一)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二)国家、省和市政府禁止的项目。 第十四条 在度假区内投资项目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批准后按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旅游度假区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除公益性项目外,度假区经营性资源项目实行市场化配置,其开发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拍、挂等有偿出让方式依法确定。 第十六条 度假区经营性资源项目有偿出让前,由管委会拟定具体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度假区应加强规划管理,度假区总体规划应与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度假区总体规划是度假区开发、建设、资源利用和管理的依据。管委会应根据度假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