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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池政[2008]72号
【颁布时间】 2008-11-06
【实施时间】 2008-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齐山平天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九条 度假区的建筑物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度假区内的居民应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建设,并对其建筑规模、风格、样式、用地面积实行严格控制。
  
  第二十一条 平天湖正常湖水位为12.8m(吴淞高程),具体控制管理按《池州市平天湖水位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度假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度假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林地、湿地资源活动;
  
  (二)在度假区内乱搭乱建;
  
  (三)在度假区水域内从事人工养殖活动;
  
  (四)在度假区水域内的船舶、浮动设施未经许可从事经营、作业、停泊等活动;
  
  (五)向度假区内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和粉尘;
  
  (六)在度假区内繁育、栽培未经检疫的林木种子,以及砍伐、损伤林木,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
  
  (七)其他破坏度假区自然资源和开发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具体措施,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创业服务窗口,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在度假区内投资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应加强度假区内的治安、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保护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维护度假区内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应采取措施,依法做好度假区内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应根据度假区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各景区、景点的浏览线路,统一组织建设度假区内的服务网点,创造浏览服务条件。
  
  第二十八条 在度假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指定地点,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者强行提供服务。经营场所的指示标牌,应按照管委会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并在指定的地点安置。
  
  禁止在度假区内违反规定设立、张贴广告。
  
  第二十九条 进入度假区内的营运车辆,应经管委会批准,按照核定的营运路线行驶,并在核定的站点停靠。
  
  进入度假区的非营运车辆,应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条 违反度假区管理规定,在度假区规划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及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度假区管理工作中应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齐山省级风景名胜区资源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风景区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度假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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