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名(截止2008年9月底);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三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含)5年;对于连续承担企业决算审计年限已经超过(含)5年的,除特殊规定外必须更换(事务所更换名称、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自身分立的,审计年限连续计算); (5)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中名列前30位的(详见附件4),连续审计年限已经达到或者超过5年的,经市国资委核准后,可以延续3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在延续变更期间须更换审计报告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6)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集团的审计业务量不低于50%,且企业合并及本部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截止2008年9月底);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5)担任本集团财务决算审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不得超过(含)5年。 3、集团所属上市公司(包括实体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的事务所选聘工作遵循上述规定。 二、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出资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市属国有企业集团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对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并及非合并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及单户)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上述四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下同)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做专项复核说明(详见附件5)。 2、对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企业改制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科技支出、主要业务情况、资产减值准备管理、企业对外借款、其他重要事项等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详见附件6)。 3、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企业如需补充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填列专项审计事项清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5.对2008年1月1日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展内控测试,出具内控测试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7);对2008年度尚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提出改进意见,提交管理建议书。 三、做好审计实施工作 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履行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对出具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国资委、主审所的审计工作要求,对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 2、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预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08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09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3、加强审计实施中的沟通。 (1)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应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2)主审所与参审所之间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