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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统[2008]639号
【颁布时间】 2008-11-06
【实施时间】 2008-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8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3)设有监事会的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意见;
  
  (4)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沟通,以便市国资委能及时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4、各企业集团应加强集团内各级子企业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在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决算工作时间计划表中应特别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合理安排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计划,不得因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告时间滞后而影响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工作的整体进度,以确保企业集团在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审计工作。
  
  5、企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存有较大分歧的,应当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如被审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市国资委将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做好审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
  
  1、各出资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间接出资企业)、试点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将集团合并、母公司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集团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集团及母公司专项复核说明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前;应将集团内控测试报告或管理建议书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09年4月15日前。如上述报告、内控测试报告或管理建议书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将依照业务约定书的条例处理。
  
  2、各出资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间接出资企业)、试点企业应当将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二级子企业专项复核说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前。
  
  3、委托监管单位、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市属企业集团应将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前;应将集团管理建议书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09年4月15日前。
  
  4、市国资委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等资料进行审核,建立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价档案,作为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并将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五、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六、相关附件请从市国资委网上(www.shgzw.gov.cn)下载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200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市国资委委托方式明细表(略)
  
  2、《××企业集团关于推荐XX等X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我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请示》参考格式(略)
  
  3、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 (略)
  
  4、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强前30位事务所名单 (略)
  
  5、专项复核说明参考格式 (略)
  
  6、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略)
  
  7、内控测试报告参考格式(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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