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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农房重建。以当地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各商业银行在当地有网点的金融机构都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新信贷品种,以直接发放到户贷款、向政府投资组建的公司发放项目贷款、委托农村信用社贷款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支持农房重建。 (十)各相关银行业机构要以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支持灾区农房重建。加强对灾区农村建房实际情况的调查,逐户摸清情况,及时调整和核定授信额度,改进信贷审批流程,开辟农房重建贷款的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要创新农房贷款品种,探索整贷零还等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减轻农户短期本金偿还压力。 (十一)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贷款管理,积极防范信贷风险。要以现有贷款管理机制为基础,结合灾区实际情况,建立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灾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积极防范信贷风险。 (十二)重灾区特别是极重灾区农村信用社要加强灾前信贷资产管理,认真核实受损情况,根据贷款管理规定,确保管理尽责;要加强自身资金计划和头寸管理,认真测算资金供求,合理安排资金平衡,切实防范支付风险。 (十三)银行业机构在支持农房重建的同时,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形势,合理安排资金,创新信贷品种,积极支持和促进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农村和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特别是要全力支持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增强农户偿债能力。 四、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作用,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十四)灾区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力,结合运用部分对口援建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建立对农房重建贷款的贴息机制。贴息既要体现公共财政对农户的关心,又要有助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积极探索根据贷款额度和还款时间建立差别贴息机制,或者累积计算贴息数额,在最终还款时一次性抵减本金等多种方式,要引导农户合理负债,按时还款。贴息应直接补贴贷款农户,灾区地方政府要合理掌握贴息额度和期限,增强农户还款意识。 (十五)建立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贷款担保机制。灾区特别是极重灾区地方政府要加大协调力度,运用对口援建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作为农房重建贷款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农房重建担保基金按县(市、区)设立,担保基金存放各县(市、区)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由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单独核算,封闭运行。鼓励商业性担保公司介入,由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试行办理农村居民住房抵押。 (十六)农房重建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为有一定收入来源、但因灾偿债能力不足、难以达到信用贷款标准或超过信用贷款限额的农户提供担保。担保费用实行优惠。 (十七)合理掌握担保基金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基金担保的农房重建贷款形成的贷款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可按适当比例由金融机构与担保基金(担保公司)分别承担。担保基金具体放大倍数由各地根据贷款条件、贷款覆盖范围、贷款风险水平和损失分担比例合理确定。鼓励灾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管理,降低风险,农房贷款全部还清后,担保基金剩余部分,归灾区县级政府支配。 五、灾区各级政府要充分履行职责,为农房重建贷款业务可持续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十八)引导农户合理负债。各级政府要准确把握、宣传农房重建政策,增强农民诚信意识、还款意识,引导其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还款能力,本着先解决基本需求、以后逐步改善的指导思想,合理决定农房重建投资和贷款数额,避免过度负债。 (十九)灾区各级政府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加强贷款使用监督管理,确保农房重建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农房房屋建设,不得将农村公共实施、基础实施、社区附属设施等公共项目投资摊派给农民,人为扩大贷款额度。 (二十)灾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房重建建材供应的有关要求,依法加强建材市场价格干预,确保价格稳定;要进一步加强建材供应的统筹协调,特别注意解决边远地区、非集中安置点、农民原址重建等分散建房的建材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