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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一)加强对极重灾区农村信用社的帮扶。极重灾区农村信用社在地震灾害中遭受严重损失,灾区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在灾前贷款管理、网点恢复重建以及灾后业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积极引导有关部门将灾后重建援建资金、补助资金及涉农部门的资金存入信用社,支持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增资扩股,筹集灾后重建信贷资金,促进极重灾区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 (二十二)灾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采取多种途径方式,正确宣传解释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金融政策,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增强灾区社会诚信意识。要巩固和维护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成果,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农房重建贷款集中投放的地方,要积极开展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区)创建工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建设信用乡(镇),促进优化灾区社会信用环境,为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工作奠定坚实的信用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