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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检查组向国防科工委党组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委属单位党组织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负责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委属单位党组织负责本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委属单位党组织向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组织研究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所在单位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委属单位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加强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委属单位组织部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十九条 加强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监督的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监督信息网络。 第四章 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国防科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一)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委属单位组织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三)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国防科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沟通情况。委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报告,并应当适时与委属单位组织部门沟通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责成委属单位党组织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 (一)委属单位对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