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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

[接上页]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对责成委属单位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三条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国防科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委属单位组织部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责任:
  
  (一)决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用,不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未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或未集体讨论决定的;
  
  (二)不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不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规定和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
  
  (三)讨论决定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不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的正确意见,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的意见的;
  
  (四)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
  
  (五)领导个人推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或在讨论中包庇有严重问题的人的;
  
  (六)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干部任用方面的问题,不调查不处理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委属单位组织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未认真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规定程序,就列入提拔任用方案,并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
  
  (二)选派的考察人员不符合有关要求或未执行干部回避制度的;
  
  (三)将考察组提出的不宜提拔任用的人选,列入提拔任用方案,并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
  
  (四)未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提交会议研究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存在违纪、违规甚至违法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干部考察人员的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考察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或对考察工作中有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未及时指出并纠正的;
  
  (二)对考察中群众反映的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未认真、深入地调查核实或未查清楚就下结论,并提出任用方案的;
  
  (三)未如实反映考察对象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向考察组提供的反映考察对象的业绩情况不真实、数据不准确的;
  
  (二)在与考察组谈话中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
  
  (三)在考察组工作期间进行非组织活动,并经调查核实的。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接受检查的委属单位党组织,要如实报告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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