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监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任前公示制,是指将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确定或授权人事教育司研究确定的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任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第二章 任前公示制的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公示对象
  
  公示对象是指提拔担任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委任制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具体包括: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的领导干部拟任人选;
  
  (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中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确定的领导人员拟任人选或拟推荐提名人选。
  
  第五条 公示范围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
  
  1.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在全委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
  
  2.交流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原工作单位和拟任职的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
  
  1.委属高校中,对公示对象内领导职务人选的选拔任用或推荐提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2.其他委属单位中,对公示对象内领导职务人选的选拔任用或推荐提名,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3.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拟任人选,在原工作单位和拟任职的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 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及任职时间、拟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具体公示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公示方式
  
  通过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保证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并为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条件。
  
  第八条 公示时间
  
  为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同时考虑提高工作效率,公示时间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第九条 公示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党组推荐的需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审批任命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二)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审批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经党组研究确定的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人选,由人事教育司按公示方式所列的形式之一在公示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对公示期内群众反映的问题,以人事教育司为主受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四)人事教育司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书面向委党组进行汇报,决定是否实施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任用。
  
  第三章 任前公示制的组织管理及要求
  
  第十条 对群众反映意见的处理
  
  (一)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进行重复调查;
  
  (二)组织上没有掌握的新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通过署名或者当面反映的问题,由人事教育司及各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逐件进行调查核实;
  
  2.对匿名反映的问题,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分析,对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进行调查核实;
  
  3.经调查核实,确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向有关人员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在保证查清问题的前提下,要控制知情范围,做好保密工作。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又要注意保护干部,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
  
  (一)群众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二)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加以改正;
  
  (三)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报经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