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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对后备干部应当进行较为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历史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 应当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后备干部的特点和干部本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选送到党校、行政院校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或者国外、境外考察和培训;组织对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实际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理论研讨。 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5年内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 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实行岗位轮换,安排分管常务工作或者担任其他与培养方向相关的重要职务;分配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选派到基层特别是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或者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以及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单位任职、挂职;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任职等。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民主推荐情况、民主评议情况、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逐步建立后备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 第二十一条 后备干部队伍数量和结构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充实。 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提拔使用; (二)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三)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 (六)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七)年龄偏大;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 下级党组织要及时上报后备干部的考核、职务变动以及奖惩等情况。拟对后备干部名单进行调整充实的,要及时向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考察认定。 第二十二条 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如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原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后备干部档案转交新的管理部门,由调入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后备干部选拔程序重新研究是否列为后备干部。 第七章 任用 第二十三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任用。委党组(党委、党总支)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在部门和单位之间统一调配使用后备干部,优化后备干部资源配置。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需从后备干部名单以外提拔的,呈报单位应当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后备干部。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领导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有相应责任。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要把后备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1至2次后备干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后备干部工作中的问题。要把培养选拔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后备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章 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纪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要严格控制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材料的知情、参与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