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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颁布时间】 2007-07-27
【实施时间】 2007-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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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制度和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北京日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首都之窗网站等媒体,应当开设栏目或者制作节目,普及国防教育知识。
  
  第十八条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向社会开放。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居民、村民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负有国防教育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预算经费内列支国防教育所需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的经费中列支学生国防教育经费,落实师资、教材和课时,保障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开展国防教育宣传、研究等形式,参与、支持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捐赠、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应当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二十四条 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服务,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国防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开展国防教育提供保障。
  
  国防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并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国防知识和必要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国防教育教员,并加强对国防教育教员的培训和管理,协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教育、人事、兵役、民防、保密等部门,根据不同国防教育对象的情况和国防教育需要,依据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组织编写国防教育基础知识教材和应用教材。
  
  第二十九条 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制定国防教育工作考核办法,对负有国防教育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
  
  负有国防教育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国防教育责任制,落实国防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本市对在国防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1993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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