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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26
【实施时间】 2006-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九)以统计制度改革推动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基层工作创新。建立统计监测系统和相应的制度规范,探索统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继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工作调查。加强和改进目标管理责任制, 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评估制度。对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试点进行验收评估,推进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发规司、办公厅、监察局负责)
  
  四、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
  
  (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做好相关支农、惠农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协调,采取有力措施,遏制部分农村地区生育水平反弹的势头。召开全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办公厅、政法司、宣教司负责)
  
  (十一)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 继续做好机构和队伍稳定的工作,大力推动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目标一致、上下互动、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科学管理格局的形成。落实《"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启动第三期流动服务车项目,组织召开全国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表彰会议 。(财务司、科技司、人事司负责)
  
  (十二)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加强宣传教育,坚持依法管理,深化优质服务,完善利益导向,切实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和生育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举办"人口发展与公共服务高层论坛 "。(宣教司牵头)
  
  五、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十三)继续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开展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努力提高综合避孕率和长效避孕率,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推进国家生殖健康产业服务中心及产业基地建设,筹备组建部委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加强科技专家委员会工作,筹组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举办第四届全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 。(科技司牵头)
  
  (十四)全面启动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研究制定出生缺陷干预工作规范。联合有关部门,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指导"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加强避孕药具质量监控。召开全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经验交流会 。(科技司负责)
  
  (十五)推进"中国人口早期教育暨独生子女培养示范区"试点工作,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探索建立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为对象,以改善婴幼儿的生存环境为途径,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早期教育服务和独生子女培养模式 。(人事司牵头)
  
  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十六)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方针,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大力加强生育文明建设。推动各省(区、市)在主要媒体开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栏目,完善公益性宣传机制。继续加强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学和科研工作 。(宣教司负责)
  
  (十七)扎实推进"关爱女孩行动",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推动制定有利于女孩和妇女健康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争取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督查活动。推动"幸福工程"、"春蕾计划"、"志愿者行动"等社会公益活动 。(宣教司牵头)
  
  (十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B 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加强有关立法调研和协调,推动各地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跨省协作机制,在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开展集中治理活动 。(宣教司、政法司、科技司负责)
  
  七、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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