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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等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统计调查以及婚育证明编号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中,凡涉及区划名称及代码应用的,一律使用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中最新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数据。 第十七条 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开放区划代码数据查询及直接调用接口(接口协议另行制定和公布),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查询及直接引用,使各地应用系统实时共享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中的区划代码数据。 第十八条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根据区划代码变更情况,组织开展本省各类信息系统区划代码相关数据的转换工作,并保存好历史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2、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文件命名及格式规范 3、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文件命名及格式规范 4、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与民政统计代码比对情况表 附件1: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专用区划代码。 本规范可作为对《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的补充。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 《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 三、本规范使用术语定义 县及县级以下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指国家正式命名的行政区划之外的单位,如开发区、管理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政企合一单位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管理需要的对象单位等。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区划代码。指在国家正式行政区划代码及民政统计代码之外,由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求,按照本规则编制的专用区划代码,简称为“专用代码”。 政企合一单位。指集企业与政府管理职能于一体的独立单位,如:农、林、牧、渔场,独立工矿区等。 四、区划代码编码规则 (一)代码结构 区划代码分四段,由15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结构如下: XXXXXXXXXXXX XXX (第一段)(第二段) (第三段)(扩展代码段) (二)编码方法 第一段6位数字代码表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旗、自治旗)的名称。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国家标准。其中: 第一、二位 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66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三、四位 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具体编码方法为: 01-20 表示省直辖市 51-70 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71-80 表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代码。用于民政部门未给予编码的单位。 第五、六位 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具体编码方法为: 01-18 表示市辖区或地区(组织者、盟)辖县级市 21-70 表示县(旗) 71-80 表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代码。用于民政部门未给予编码的单位。 81-99 表示省直辖县级市 第二段3位数字代码表示街道、乡(镇)和政企合一单位,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具体编码方法为: 001-099表示街道(地区)的代码 100-199表示镇的代码 200-399表示乡的代码 400-599表示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 700-899 表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代码。用于民政部门未给予编码的单位。 所有代码应在辖区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不足3位的在顺序编码左边用“0”补足3位。 第三段3位数字代码表示村(居)委员会代码。依据《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代码(含社区) 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代码 800-899 表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代码。用于民政部门未给予编码的单位。 所有代码应在辖区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不足3位的在顺序编码左边用“0”补足3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