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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4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
  
  │原区划名称及代码│变更情况│现区划名称及代码│备注│
  
  ├─────┬──────────┼────┼─────┬──────────┼───┤
  
  │原区划名称│原12(或15)位区划代│并入│现区划名称│现12(或15)位区划代││
  
  ││码│││码││
  
  ├─────┼──────────┼────┼─────┼──────────┼───┤
  
  │原区划名称│原12(或15)位区划代│变更│现区划名称│现12(或15)位区划代││
  
  ││码│││码││
  
  ├─────┼──────────┼────┼─────┼──────────┼───┤
  
  │││新增│现区划名称│现12(或15)位区划代││
  
  │││││码││
  
  └─────┴──────────┴────┴─────┴──────────┴───┘
  
  (二)填表说明
  
  1、“原区划名称及代码”填写变更单位变更前的名称和代码,当现区划代码为新增代码时,“原区划名称及代码”应该空填;“现区划名称及代码”填写变更后的名称和代码。
  
  2、“变更情况”包括以下3种情况:
  
  并入:指撤销的原有区划,并入一个已经存在的区划;
  
  新增:指新增一个原来未有的区划;
  
  变更:指区划地域的名称或代码有变动。
  
  3、单次区划的变动可能需要分别填写表中若干行。例如,将A乡和B乡合并,命名为新的C乡,则表中主要内容见下表(此时,先填写新增C乡):
  
  ┌────────────┬─────┬───────────────────┬────┐
  
  │原区划名称及代码│变更情况│现区划名称及代码│备注│
  
  ├───┬────────┼─────┼──────┬────────────┼────┤
  
  │││ 新增 │C乡 │现12(或15)位区划代码││
  
  ├───┼────────┼─────┼──────┼────────────┼────┤
  
  │ A乡│原A乡区划代码 │ 并入 │C乡 │现12(或15)位区划代码││
  
  ├───┼────────┼─────┼──────┼────────────┼────┤
  
  │ B乡│原B乡区划代码 │ 并入 │C乡 │现12(或15)位区划代码││
  
  └───┴────────┴─────┴──────┴────────────┴────┘
  
  (三)格式规范
  
  1、TXT文件格式
  
  TXT格式文件是以Unicode方式编码。TXT格式文件内容:第一项为变更单位所属上级名称,第二项为变更单位所属上级单位代码,第三项为原区划名称,第四项为原区划代码,第五项为变更情况,第六项为现区划名称,第七项为现区划代码。每个变更单位占一行,前后两项之间以英文半角“,”符号分隔。
  
  2、XML格式文件规范
  
  XML格式文件遵照可扩展标记语言XML1.0规范标准,格式示例如下:
  
  110101001001000
  
  **村
  
   110101001002000
  
  **村
  
  2
  
  ……
  
  注:1、标签中的和标签分别表示变更单位的上级单位编码和单位名称;
  
  2、标签中的数据表示变更单位的旧编码,标签中的数据表示变更单位的旧名称,标签中的数据表示变更单位的新编码,标签中的数据表示变更单位的新名称,标签中的数据表示关于此项变更的备注内容;
  
  3、每一条编码的变更记录为一组至标签内容;
  
  4、标签中的内容为“变更情况”代码,分别为1:并入;2:变更;3:新增;
  
  5、对于新增代码,和标签中的数据为NULL。
  
  附件4: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与民政统计代码比对情况表

  
  单位名称:单位代码:日期:
  
  ┌───────┬───────┬───────┬───────┬─────┬────┐
  
  │ 民政部门 │ 民政部门 │ 人口计生部门 │人口计生部门区│不一致│备注│
  
  │ 区划代码 │ 区划名称 │ 区划代码 │划名称│ 情况说明 ││
  
  ├───────┼───────┼───────┼───────┼─────┼────┤
  
  │││││││
  
  ├───────┼───────┼───────┼───────┼─────┼────┤
  
  │││││││
  
  ├───────┼───────┼───────┼───────┼─────┼────┤
  
  │││││││
  
  ├───────┼───────┼───────┼───────┼─────┼────┤
  
  │││││││
  
  └───────┴───────┴───────┴───────┴─────┴────┘
  
  注:“不一致情况”指人口计生区划代码与民政统计代码的比较结果有如下几种:
  
  1、名称相同,代码不同;2、代码相同,名称不同;3、代码和名称均不同;4、人口计生部门无相应名称和代码;5、民政部门无相应名称和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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