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医发[2006]470号
【颁布时间】 2006-12-07
【实施时间】 2006-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医疗机构││
  
  │第一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法定代表人││br /  br /  │许可证》登记号││(主要负责人)││
  
  ├─────────┼─────────────┴────────┴──────────┤
  
  │诊疗科目││
  
  ├─────────┼─────────────────────────────────┤
  
  │地址││
  
  ├─────────┼─────────────┬────────┬──────────┤
  
  │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
  
  │广告发布││广告时长││
  
  │媒体类别││(影视、声音)││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 │
  
  ││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
  
  │审查结论│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
  
  │││
  
  │││
  
  ├─────────┴─────────────────────────────────┤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中)医广[]第- - 号│
  
  └───────────────────────────────────────────┘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下页)
  
  (审查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医疗广告刊播后十日内,医疗机构将刊登医疗广告的成品样件挂号寄至审查机关备案。
  
  6.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
  
  附件3:
  
   编号______________
  
  
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
  
  ││□影视□广播□报纸□期刊□户外│
  
  │拟发布媒体类别││
  
  ││□印刷品□网络□其他│
  
  ├─────────┴──────────────────────────────────┤
  
  │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的原因│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经审查,你│
  
  │单位提交的医疗广告(受理号为: )不符合以下规定,不得发布: │
  
  ││
  
  ││
  
  ││
  
  │(审查机关盖章)│
  
  │年月日│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