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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接上页]

  (十)经各方相互协商,就其它合作形式达成协议,包括必要时,在惩治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及消除其后果方面提供实际帮助。如就此达成协议,缔结相应的议定书,该议定书构成本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七条 各方中央主管机关交换共同关心的情报,包括:
  
  (一)准备实施及已经实施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的情报,已经查明及破获的企图实施上述行为的情报;
  
  (二)对国家元首及其他国家领导人,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其他受国际保护人员以及国事访问,国际和国家政治、体育等其它活动的参加者准备实施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的情报;
  
  (三)准备、实施及以其它方式参与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的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情报,包括其目的、任务、联络和其它信息;
  
  (四)为实施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非法制造、获取、储存、转让、运输、贩卖和使用烈性有毒和爆炸物质、放射性材料、武器、引爆装置、枪支、弹药、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可用于制造上述武器的原料和设备的情报;
  
  (五)已查明涉及或可能涉及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的资金来源的情报;
  
  (六)实施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的形式、方法和手段的情报。
  
  第八条 
  
  一、基于提供协助的请求,或经一方中央主管机关主动提供信息,各方中央主管机关在本公约范围内,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进行相互协作。
  
  二、请求或信息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或信息可通过口头形式转达,但应在不晚于七十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必要时,使用技术手段转交文本。如对请求或信息的真实性或内容产生疑问,可要求对其进一步确认或说明。
  
  三、请求内容应包括:
  
  (一)请求和被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对请求的目的和理由的说明;
  
  (三)对请求协助的内容的说明;
  
  (四)有利于及时和适当执行请求的其它信息;
  
  (五)如有必要,标明密级。
  
  四、以书面形式转交的请求或信息,应由提出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首长或其副职签字,或由该中央主管机关盖章确认。
  
  五、请求和所附文件和信息由中央主管机关用本公约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一种工作语言提出。
  
  第九条 
  
  一、被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尽快和尽可能全面地执行请求,并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通知结果。
  
  二、如存在妨碍或严重延迟执行请求的情况,应立即将此通知提出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
  
  三、如执行请求超出被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的职权范围,它应将请求转给本国其它负责执行此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并立即将此通知提出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
  
  四、为执行请求,被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可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补充信息。
  
  五、执行请求应适用被请求方法律。在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际义务的情况下,根据提出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的请求,也可适用请求方法律。
  
  六、如被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认为,执行请求可能有损其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其它根本利益,或违背其国内法或国际义务,则可推迟或全部或部分拒绝执行请求。
  
  七、如请求所涉行为按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也可拒绝执行请求。
  
  八、如根据本条第六款或第七款全部或部分拒绝执行请求或推迟其执行,应将此书面通知提出请求的中央主管机关。
  
  第十条 为有效打击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行为,各方将签订单独协定和通过其它必要的文件,在比什凯克市建立各方的地区性反恐怖机构并保障其运行。
  
  第十一条 
  
  一、为执行本公约,各方中央主管机关可建立紧急联系渠道和举行例行或特别会晤。
  
  二、为落实本公约规定,各方必要时可相互提供技术和物资援助。
  
  三、一方根据本公约从另一方获取的材料、专用器材、设备和器械,如事先未得到提供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交。
  
  四、对于各方中央主管机关在本公约范围内提供援助时使用的快速侦查行动方式、专门人员、专用器材和后勤保障材料性能等信息不得向外公布。
  
  第十二条 各方中央主管机关可就实施本公约的程序细则相互签署协议。
  
  第十三条 
  
  一、各方应对其得到的非公开或提供方不愿公开的信息和文件保密。这些信息和文件的密级由提供方确定。
  
  二、根据本公约获得的执行请求的信息和结果,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请求或提供目的以外的其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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