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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一方根据本公约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和文件,如事先未得到提供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交。 第十四条 除非另有约定,各方自行承担与其执行本公约有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各方中央主管机关在本公约范围内开展合作时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俄文。 第十六条 本公约不限制各方就本公约内容及与其宗旨和目标不相抵触的事项签订其它国际条约的权利,并且不涉及各方根据其参加的其它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七条 本公约解释或适用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由有关各方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十八条 一、本公约保存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公约正式副本将在签署后十五天内由保存国分送其它各方。 二、本公约自保存国收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后一份关于其已完成为使本公约生效所需的国内程序的书面通知后第三十天起开始生效。 第十九条 一、本公约生效后,经所有各方同意,其它国家可以加入本公约。 二、本公约自申请加入国向本公约保存国递交其完成为使本公约生效所需的国内程序的通知书后第三十天起,对其生效。自该日起,申请加入国成为本公约一方。 第二十条 一、经所有各方同意,可对本公约文本进行修订和补充,并制定议定书,议定书构成本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任何一方在向保存国发出书面的退出通知十二个月后,可以退出本公约。保存国应在收到一方退出通知的三十天内通知其它各方。 第二十一条 一、如果一方非附件所列某一条约的缔约国,则可在向保存国提交关于完成为使本公约生效所需国内程序的通知书时声明,在本公约适用于该方时,该条约被认为未列入该附件。此声明在通知保存国该条约对该方生效后失效。 二、当一方不再是附件所列的某一条约的缔约国时,应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声明。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条约可以补充到附件中: (一)对所有国家开放的; (二)已经生效的; (三)至少三个本公约的缔约方已经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的。 四、本公约生效后,任何一方可以建议对附件进行修订。上述建议应书面送交保存国。保存国应将所有符合本条第三款要求的建议周知其它各方,并征求它们关于是否接受所提修订建议的意见。 五、在保存国向各方分送修订建议的一百八十天后,除非三分之一的本公约缔约方书面通知保存国反对此项修订,否则所提修订建议即被认为获得通过,并从即日起对所有各方生效。 本公约于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签订,正本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江泽民(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阿斯卡尔·阿卡耶夫(签字) 俄罗斯联邦代表:弗拉基米尔·普京(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签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伊斯拉姆·卡里莫夫(签字) 附件: 一、一九七0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二、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三、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四、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五、一九八0年三月三日在维也纳通过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六、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作为对《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补充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七、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八、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九、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十、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