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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06]2659号
【颁布时间】 2006-11-28
【实施时间】 2006-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煤炭企业:
  
  今年6月以来,各地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实施,目前现场复核工作已基本结束。通过复核,比较全面地摸清了全国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生产系统、工艺装备、资源储量等基本情况,为加强生产能力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结构调整提供了重要基础依据。
  
  但是,从近期对部分省煤矿督查和初步掌握情况看,各地复核工作极不平衡,有些省(区、市)存在严重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核定资质单位执业思想不端正,专业技术水平低,有的迎合煤矿不正当要求,放弃原则和标准;有的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各项规定,以偏概全,对资源储量达不到服务年限规定的、违规形成的能力擅自予以核定,甚至弄虚作假,虚增生产能力。有的煤矿特别是原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为逃避关闭,与核定资质单位通同作弊,上报违规和虚假能力。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当地发展,盲目追求能力扩张,不支持依据国家规定开展能力复核。有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能正确掌握安全第一、从严审查、总量控制的各项规定,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复核结果膨胀。有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没有切实履行对复核结果的复审职责,对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意见。以上问题,如不坚决予以扭转,将严重影响有效应对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和结构调整工作。当前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相当严重,仍是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直接原因之一。
  
  为进一步做好复核结果审查工作,保证复核质量,遏制超能力生产,经研究决定,在前一段各地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对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重新组织一次全面审查,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对复核工作目的和要求的认识。这次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是在近年来超能力生产引发的煤矿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违规建设和盲目扩能十分严重、产能过剩趋势日益加剧、煤炭工业健康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的形势下组织开展的,是应对产能过剩、制止违规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和结构调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基本目的和要求是,通过实施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调整核定标准,全面开展复核,查处未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批小建大”形成的违规能力,压减近年来盲目扩张的生产能力,遏制超能力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各地必须认清形势,增强全局意识,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的统一部署,坚决、全面、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有关生产能力复核的各项规定,认真总结吸取前一阶段的经验教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认真地组织好复核结果审查工作,坚决把过高的生产能力压下来,全面完成复核结果总量控制的任务。
  
  二、严格遵循复核结果审查的各项规定。各地要全面正确理解和执行复核工作的各项原则、政策和标准,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这次审查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对“四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全的非法煤矿,一律不得参加能力复核,并在核查清楚后提请列入关闭煤矿名单。
  
  (二)2005年上报统一核定结果之后,已完成的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的煤矿,必须提供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律依批准文件认定的设计能力为准。对超过设计“批小建大” 形成的违规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三)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的煤矿,提供不出规定的批准文件的,新增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四)2005年上报统一核定结果之后,没有进行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的煤矿,应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年工作日数由350日调整为330日的规定,相应调减生产能力。
  
  (五)复核能力提高的煤矿,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应的资源储量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的认定文件。凡达不到服务年限规定,或对应的资源储量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文件的,一律不得提高复核能力。
  
  (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凡瓦斯抽采能力没有同步提高的,一律不得认可提高的复核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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