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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06]2659号
【颁布时间】 2006-11-28
【实施时间】 2006-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七)落后的采煤工艺、采煤方法未改进的煤矿,不得提高采掘工作面能力。
  
  (八)提升绞车、钢丝绳等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安全系数的规定,不能以降低设备、设施的安全系数提高生产能力。
  
  (九)未参加2005年全国统一核定,而参加本次复核的煤矿,必须单独列表,逐一说明原因,提供“四证”齐全的证明,复核结果应以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为基础,执行本次复核的各项规定。
  
  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复核结果,必须坚决予以调整。
  
  三、严肃认真的开展复核结果审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配合,在前一阶段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共同组织,集中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审查。审查结束后,联合行文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各地要逐一对所有参与复核的煤矿认真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把以下煤矿作为审查重点:(一)复核结果与2005年统一核定上报能力相比持平或提高的煤矿;(二)2005年统一核定上报能力在3万吨/年及其以下,而复核结果在3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三)2005年实际产量不足上报复核能力80%的煤矿;(四)落后的采煤工艺、采煤方法未改进而提高生产能力的煤矿。
  
  各地在审查中,要对各核定资质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对在复核中弄虚作假、工作质量低劣的,予以经济处罚,吊销核定资质,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各地审查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联合组织专家组对各地上报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对未通过审查的,责成进一步做出调整。对经调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联合组织现场抽查,发现问题的,将给予全国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吊销核定资质单位的核定资质。
  
  当前正值冬季煤炭需求旺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把查处年底超能力突击生产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复核结果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组织生产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复核结果未批复前,必须按照原能力组织生产和监督检查。对超能力生产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责令停产整顿、实施经济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上报资料

  
  一、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总结分析汇报材料及附表,一式10份。
  
  包括:
  
  (一)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汇总表(汇01~07表);
  
  (二)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分析表(分析01~12表);
  
  (三)未参加2005年全国统一核定、而参加本次复核的煤矿,按照汇01表格式单独列出,“上次核定能力”一栏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
  
  以上表格电子版于12月25日前发至yxjmtc@ndrc.gov.cn。
  
  二、2005年统一核定生产能力后新投产的煤矿(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目前正在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采煤方法改革,不参加本次复核的煤矿的有关审批(核准)文件。
  
  四、所有提高生产能力的煤矿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认定文件。
  
  五、未参加2005年统一核定、而参加本次复核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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