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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327号
【颁布时间】 2008-11-05
【实施时间】 2008-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乌鲁木齐市石灰行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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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我市石灰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争取自治区相关配套的专项资金作为产能置换、改造升级和新(改、扩)建高水平生产能力的扶持资金。
  
  (五)积极利用国家在节能减排、投资、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加快我市石灰行业的发展,全面提升石灰行业竞争力。
  
  (六)在水库、河道、湖泊及居民区5公里范围内不得建厂;采矿点和石灰生产线必需保持300米以上距离,确保生产安全;城市中心城区不得新(改、扩)建石灰企业和深加工企业,现有的相关企业限期搬迁至石灰产业工业园内。
  
  (七)环保管理部门应制订和公布石灰窑建设及生产的环保指标,加大环保监察力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石灰矿产资源进行合理规划,防止无序竞争;水务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采矿点的水土保持措施,并要求开采企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制订有关石灰行业准入标准和化工、冶金行业对石灰产品需求标准以及技术法规,引导石灰行业健康发展。
  
  (八)鼓励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发,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对石灰烧制过程中CO2及煤焦油等排放物进行回收,引导建筑、交通、家禽养殖等领域使用石灰烧制过程中产生的石灰粉末,努力创建节约型社会。
  
  (九)凡经相关部门认可的环保和能耗达标的石灰生产企业,市级工业经济行业管理部门(市经委)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石灰需求企业如使用未经公布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石灰产品,一经发现,将取消市级审核、审批的各类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对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鼓励各行业协会、学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参与我市石灰行业发展和战略研究。鼓励支持吸引各类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高水平的石灰生产和深加工企业。禁止落后的石灰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工艺、设备向我市转移,防止和杜绝低水平产能的建设和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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