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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 8]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川财金[2008]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8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贴息政策的落实 中央财政对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贷款实施贴息政策,有利于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事关灾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基础设施、工商、旅游企业、农业、林业等行业的恢复重建,贴息时间将延续到2011年12月31日,涵盖领域宽,时间跨度长,这对于加快我市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具体操作与管理要求十分缜密和严格,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做到准确申报、规范拨付、严格管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贴息政策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财政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所有县市区均属于贴息、政策的实施范围。凡我市企业、单位、项目的受灾地或恢复重建地在国家认定的地震灾区范围内并符合财政部《管理办法》其他各项条件的,均可进行申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以县级综合经济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三、财政贴息执行方式 根据省财政厅的规定,我市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和拨付,采取由借款人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借款人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向银行支付全额利息,凭结息凭证等有关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四、财政贴息规模的申报 根据财政部“地方申请、核定规模、转移支付、包干使用”的贴息资金安排拨付原则,我市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申报工作,本着“不重不漏”的管理要求,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职责分工进行贴息规模申报: 财务隶属关系在绵阳市本级的企业或单位,由贴息项目企业或单位根据贷款项目类别凭已经银行审批同意的贷款合同书或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分别向相关市级主管部门申报贴息规模,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具体分工是:绵阳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单独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负责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市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贷款贴息项目;市交通局负责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贷款贴息项目;市经委负责汇总市本级重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贴息项目;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国资委、市房管局等部门负责市本级所属行业贴息项目初审;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分别负责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贴息项目。 市本级以外的其余各类借款人恢复重建贷款贴息项目,按属地原则,由贴息项目实施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贴息规模统计,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报。 凡已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其他各类贴息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 贴息规模申报工作关系到上级对我市贴息规模的核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贴息政策通知到符合贴息政策的企业、单位及个人。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周密细致的工作,通过及时、准确、全面的汇总申报,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凡未及时、全面申报而影响到享受中央贴息政策的,责任自行承担。 五、贴息管理工作的程序 我市财政贴息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每年初,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汇总申报本年度贴息需求规模,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争取本年度贴息资金额度; |